借用投資者互動平臺“蹭熱點”的行為迎來強監(jiān)管。
11月29日,思美傳媒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diào)查。同時,該公司公告稱,因在深交所互動易回復投資者提問時,未準確、完整披露公司參與“抖音超市”業(yè)務的具體情況、對公司營業(yè)收入的影響等,公司及董秘被浙江證監(jiān)局出具警示函的監(jiān)管措施。
記者據(jù)公開信息梳理,10月份以來,至少有7家上市公司因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蹭熱點”,信披不準確不完整等,被監(jiān)管部門處罰。
“這是想要‘抬高公司股價’的個別上市公司董秘的‘小聰明’行為。這部分人認為,上市公司不通過法定信披方式進行披露,也就不會構成虛假陳述。”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如果情形嚴重,可能構成證券法第55條第5款項下“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由此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等不利后果。
或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訴訟
互動平臺是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直接“對話”的重要渠道。近年來,上市公司越來越重視在互動平臺上的回復。為鼓勵上市公司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2022年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提出,上市公司應當積極利用中國投資者網(wǎng)、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公益性網(wǎng)絡基礎設施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同時,《指引》明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jiān)事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出現(xiàn)“透露或者發(fā)布含有誤導性、虛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等行為。
在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互動平臺“蹭熱點”,導致公司股價短時間暴漲暴跌事件頻頻發(fā)生,損害投資者利益,既要受到監(jiān)管部門處罰,也要面臨投資者訴訟。
如10月13日,蘇大維格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在深交所互動易平臺對投資者回復中,將公司“光刻機”(直寫光刻設備)與“芯片光刻機”并用,使其具有誤導性,致江蘇證監(jiān)局認為蘇大維格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構成誤導性陳述,擬對該公司以及公司董秘給予警告,分別罰款150萬元、100萬元。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記者表示,互動平臺的答問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進而影響股價。部分上市公司在回復投資者問答時,出于美化相關情況、引導投資者投資目的,回復內(nèi)容不準確、不完整,存在涉嫌信披違法違規(guī)的情況。
需明確自愿性信披原則和要求
10月份以來,百花醫(yī)藥在投資者互動平臺披露的減肥類產(chǎn)品相關信息、凱眾股份發(fā)布的與華為汽車相關信息、華正新材對5.5G的業(yè)務回復等,均因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而被監(jiān)管部門處罰。
從披露的誤導性信息來看,均與當下社會熱點密切相關。市場人士認為,其主要原因是違法違規(guī)成本較低,且背后可能伴隨著內(nèi)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朱奕奕表示,利用互動平臺問答“蹭熱點”,不需要復雜的操作和資金的消耗,就能在短期內(nèi)快速提升市場關注度,從而導致中小投資者集體性追漲,推動股價短期上漲。但該現(xiàn)象很有可能伴隨內(nèi)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guī)行為,會誤導社會公眾的判斷力,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的發(fā)展秩序。
2019年修訂通過的《證券法》確立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但明確提出不得誤導投資者,即“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鄭彧表示,信息披露分為強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對于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和方式,市場已經(jīng)比較熟悉,但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規(guī)則,尚無標準。
因此,鄭彧建議,監(jiān)管部門應盡快明確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內(nèi)控程序要求、責任,以使上市公司董秘或者證券事務代表們,在原有的強制性信息披露概念上增加有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邊界和責任的法律意識,不敢隨意在平臺上“超標”說話。同時,對于在互動平臺上“蹭熱度”披露誤導性信息的行為,需加大打擊力度,提高其違法違規(guī)成本。(本報記者 吳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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