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搶公章”“公告互搏”后,海倫哲股權爭奪案再爆猛料——涉事雙方(以下分別稱為金詩瑋一方、丁劍平一方)在回復深交所問詢函時均承認,上市公司此前收購的連碩科技存在虛構交易等財務造假行為,涉及金額或達數(shù)億元之多。
更令人震驚的是,代表丁劍平一方的董事還透露,金詩瑋一方曾以不對外披露財務造假為由,要求其給予2億至6億元的補償。從回復公告來看,金詩瑋一方并未提及獲知連碩科技財務造假的具體時間。
海倫哲股權之爭發(fā)展至今,已不再是誰來主政的問題。連碩科技財務造假規(guī)模有多大?究竟誰應為此承擔責任?與之匹配的信息披露責任該如何定奪?這些問題都亟待給出答案。
雙雙承認財務造假
海倫哲于2016年完成對連碩科技100%股權的收購。2016年至2019年,連碩科技以102.73%的比率完成了整體業(yè)績承諾。2020年,連碩科技虧損2.89億元,并在2021年6月被上市公司以1元的價格出售。
業(yè)績承諾期精準完成業(yè)績,此后立刻巨額虧損,這種離奇的情況讓人很難不懷疑連碩科技的財務真實性。
本報曾于2021年10月22日以《海倫哲“搶公章”背后的博弈迷局》為題報道海倫哲股權爭奪案,并直言股權爭奪與連碩科技精準完成業(yè)績承諾存在關聯(lián)。
面對深交所的問詢,金詩瑋一方表示,連碩科技在承諾期內(nèi)業(yè)績的真實性、準確性存疑,在業(yè)績承諾期內(nèi)存在虛構交易并虛假確認收入、存在銷售退回、虛增利潤的情況。連碩科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多個應收賬款方表示不欠公司款項,或告知只是過賬,甚至相關負責人沒有蓋章。
例如,對連碩科技應收賬款原值為6322.02萬元的深圳達闥表示,連碩科技把與其簽署的3份合同拆分為虛構的4份合同,驗收報告等文件也并未蓋章,不排除是連碩科技偽造了深圳達闥的印章。深圳達闥還稱,不僅不欠連碩科技款項,反而是連碩科技原控制人楊婭個人擔保連碩科技應退給深圳達闥貨款2500多萬元。
《情況說明》還發(fā)現(xiàn),楊婭在任連碩科技總經(jīng)理期間開發(fā)的多個供應商,背后有密切的關聯(lián)關系,并非真實的供貨商,而是和楊婭或其內(nèi)部有特定關系。金詩瑋一方表示,經(jīng)走訪發(fā)現(xiàn),連碩科技原值約為2.7億元的應收賬款中,主要客戶都不承認貨款,且不配合對賬,并啟動了訴訟和仲裁程序。
這意味著,在10月13日、18日公告中各執(zhí)一詞的金詩瑋、丁劍平兩方,在連碩科技財務造假一案中卻達成了一致。
誰在隱瞞造假事實?
連碩科技財務造假事實無異議,延伸出另一個問題:上市公司是否向市場及時、準確地披露這一事項?目前來看,海倫哲沒有做到——2021年6月,連碩科技被出售,可直至股權爭奪案爆發(fā)、深交所發(fā)問,公司才公告此事。
代表丁劍平一方的董事表示,金詩瑋一方曾多次提到連碩科技存在財務造假之事,楊婭在2020年6月12日前已向金詩瑋坦白了連碩科技財務造假之事,并于同年10月9日前向徐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說明情況。
相關董事還表示,金詩瑋一方要求丁劍平一方簽署補充協(xié)議,給予其2億至6億元的補償,金詩瑋同意將連碩科技剝離出上市公司體系,不對外披露財務造假的事情。2020年10月9日,丁劍平一方向江蘇證監(jiān)局舉報并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假如代表丁劍平一方的董事所言屬實,意味著接盤海倫哲的金詩瑋一方早在2020年6月就知曉此事,且主觀上有意識地向外界隱瞞。不過,這僅是一方之言,在回復公告中,金詩瑋一方并未提及獲知連碩科技財務造假的具體時間。
但是,金詩瑋一方提到了另一個情況。其表示,連碩科技的全資子公司惠州連碩存在資金支出用途不真實、虛增在建工程資產(chǎn)、資金體外循環(huán)以及套取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情況。例如,連碩科技向江蘇運鑫支付了2180萬元用于車間裝修,而該工程并未實際開展,相關款項也轉到了楊婭指定的第三方公司。
金詩瑋一方還提到,所有證據(jù)顯示楊婭參與其中,存在占用建設工程資金的情形。時任海倫哲董事長丁劍平兼任連碩科技董事長,海倫哲控制了連碩科技,并派出了其他人員。
在業(yè)內(nèi)人士看來,楊婭在連碩科技財務造假中擔任了重要角色,這一點目前來看并無太多爭議。對上市公司來說,信息披露非常重要,故意隱瞞事實,同樣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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