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引導規(guī)范民辦教育發(fā)展”。江海職業(yè)技術學院是一座位于歷史文化名城江蘇揚州的民辦學校,建校25年以來,致力推進民辦高校的高質量發(fā)展,已經成為當地重要人才培養(yǎng)基地。
但是,近期,一樁“舊案”,卻打破了學校的寧靜。揚州培中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培中公司)在為其作為揚州江海職業(yè)技術學院(下稱江海學院)的出資人身份而四處求助,盡管有政府部門的文件和法院的判決,但事情似乎并非想象的那樣簡單。企業(yè)投資辦學本是為經濟社會發(fā)展培養(yǎng)人才的有益之舉,為何會陷入一系列爭議之中?爭議的緣起又有哪些謎題待解?
臺商投資參與籌建江海學院
通過梳理江海學院的開創(chuàng)歷程,可了解其脈絡如下:
江海學院地處我國著名歷史文化名城揚州的古運河畔。1997年10月1日,《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施行。1999年1月20日,江蘇中山學院經江蘇省和揚州市民革申請建立,后更名為民辦揚州江海學院(籌)。
該學院為民辦高等學校,根據相關要求按??茖哟稳罩聘叩葘W?;I建,在三年籌建期內建成符合辦學條件的獨立校園,籌建期間校名為“民辦揚州江海學院(籌)。
2000年元月,揚州市在招商引資活動中,誠邀時任臺灣揚州同鄉(xiāng)會會長、臺商夏華。隨后夏華受邀來到江海學院考察籌建情況。了解到了該校因無校舍、租借校園上課,面臨不能達到在籌建期內建成獨立校園要求的問題。據夏華的兒子夏錫平稱,2000年4月24日,夏華與江海學院(籌)簽訂了《投資江海學院意向書》(以下簡稱“意向書”),后又于次年6月簽訂了《投資合作興辦江海學院協(xié)議書》,約定在揚州市揚子江南路東側邗江區(qū)施橋鎮(zhèn)揚子村新址建設江海學院校園,夏華投資總額1200萬美元,分年配合建校進度投入建設資金。該協(xié)議還約定了江海學院由投資者舉辦,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據夏錫平表示,其父夏華和江海學院簽訂意向書后,于2001年1月19日匯入江海學院中信銀行賬戶100萬美元,2001年1月20日,江海學院將該筆款項以學院名義存一年期定期存款。2001年3月12日,夏華從新加坡華僑銀行開出一年期備用信用證250萬美元至江海學院。
據悉,按照當時的政策,使用臺資要經過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就審批手續(xù)的問題,據當時的經辦人夏錫筠說,是經過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直接打入中信銀行江海學院賬戶。
“舉辦方”身份之困
不過,接下來的事情卻沒有夏華想象的那樣順利。2001年3月14日,江海學院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同年3月20日,取得《民辦非企業(yè)法人登記證書》。但是,法定代表人和舉辦者卻均不是夏華,且載明開辦資金為人民幣20萬元。當年秋季,江海學院建成6萬平米校舍,當年招生2000人。
這讓夏華方面頗為不解?!拔腋赣H得知學校登記信息后,當時很是氣憤。為完成學?;I建工作,投資了350萬美元且本人也參與了校園校舍建設,但學校登記的開辦資金與350萬元美元無關;明明約定學校由投資方舉辦,為何沒有兌現?”夏錫平說。
2004年2月,省教育廳發(fā)布‘“蘇教發(fā)[2004]15號文(下稱15號文)提出,江海學院“重新注冊登記資產為人民幣8113.24萬元”,其中包括:(1)夏華出資2605.95萬元;(2)職工集資款508.9萬元;(3)向學生收費形成的辦學積累5018.39萬元。并且明確,”夏華等出資2605.95萬元、職工集資508.9萬元(包括注冊資本20萬元),應視為對江海學院的投資”。
不過,對于“15號”文,夏華也存有不解。夏錫平說,其父夏華認為,文中提及的“向學生收費形成的辦學積累5018.39萬元”,為何可以作為學校注冊登記資產?因為《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此外,“15號文”中還提及到:江海學院屬于民辦高校性質,而不是中外合作辦學。辦學過程中引進的資金,對學校發(fā)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沒有經過審批機關批準。
鑒于這個情況,省教育廳蘇教發(fā)[2006]68號文給夏華方面指出一個“投資合法化”路徑:可以在中國大陸申請成立一個公司,再以該公司的名義參與舉辦學院,或者委托一名大陸的法人或公民參與舉辦。為實現“投資合法化”,2005年9月29日,夏華出資成立了揚州培中教育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夏華。
持續(xù)多年的投資確權問題
據了解,2003年12月10日,江海學院第一屆董事會成立,設董事7席,夏華投資方占3席。但夏華的兒子夏錫平指出:核心問題依舊存在,就是學院舉辦者的身份依然不明晰。不過,隨著相關管理部門的介入,對于學院舉辦者的身份的問題上,事情也有初步的轉機。
2009年1月,江蘇富華會計師事務所受江海學院委托對建校以來的相關財務進行審計。同年9月,江海學院《董事會決議》認定,根據審計,出資人投入學院的實收資本為2816.71萬元,其中夏華出資2572.61萬元(按照當年的美元對人民幣匯率折算),職工集資轉投資244.1萬元。董事會同意將夏華出資全額轉讓給培中公司。
不過,這一“投資合法化路徑”在江海學院新任管理層認可方面卻經歷了一波三折?!拔腋赣H為了證實自己是合法的出資人,不得已走上了司法途徑?!毕腻a平說。
2016年8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江海學院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2816.71萬元,其中培中公司的出資額為人民幣2572.61萬元,確認了培中公司約91%的投資比例。
爭議仍在,校企各有說法
夏錫平說:“本以為經過司法程序后,我父親為主要出資人的江海學院會重新辦理相關的行政登記,但不僅未能如此,培中公司的處境卻愈發(fā)困難,直至完全無緣學校董事會?!?br /> 2013年11月29日夏華先生去世,據知情人士透露,江海學院管理方,曾經以夏華一方原董事已過世或無法聯(lián)系為由,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取消原夏華一方委派的兩名董事資格。為此夏錫平曾提出質疑:夏華一方委派的董事如果已經過世或者無法聯(lián)系到,江海學院管理方是不是可以擅自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取消其資格?何況生效的判決書已確認夏華對江海學院的出資及董事權益等已通過協(xié)議方式轉讓給培中公司,即夏華方董事由培中公司代表。
不過,接下來的信息,則更讓培中公司一方感到疑惑不解。據培中公司負責人稱,2017年6月14日,迦南教育股權基金向江海學院轉賬1億元人民幣,該基金的份額持有人是國企揚州教育投資集團(現更名揚州科創(chuàng)教育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揚州科教集團)并且這筆資金收取管理費和利息,那么這1億元的資金究竟是何屬性至今未明,此后,江海學院7個董事席位中,揚州科教集團占有4席,而培中公司卻1席都沒有,夏錫平認為這嚴重侵犯了培中公司的出資人權益,有違《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guī)定。
同時,《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直至2021年8月13日仍舊顯示,江海學院舉辦者:暫空。夏錫平認為,根據上述信息可判定,主管部門尚未確定學校的出資人或舉辦人的歸屬。
到底誰才是江海學院的合法出資人?培中公司到底如何確認身份?一波三折的經歷讓夏華父子陷入迷茫。
就培中公司身份的問題,江蘇里下河律師事務所董瑋律師認為:此前已經生效的判決書及當年15號文均已確認夏華方是江海學院合法出資人,培中公司依學校章程有權推選董事,也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為舉辦者。
不過,對于以上這些問題,江海學院管理方也有自己的說法和理解。2023年9月中旬開始,記者幾經輾轉,聯(lián)系到了江海學院負責人并提出相關問題,回復記者的是一位不愿具名的副校長。對于揚州科教集團向江海學院支付一億元的款項性質,這位副校長表示,這一億元是揚州科教集團對民辦學校的出資,系揚州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6〕81號)精神,扶持江海職業(yè)技術學院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舉措。對于“江海學院支付“利息、迦南基金管理費”368萬是否屬實”的問題則答復稱:368萬元的財務支出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學校給付交行、中行、江蘇銀行的貸款利息,另一部分是學校根據股權投資協(xié)議給付給江蘇迦南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費。
而對于“江海學院七個理事席位中揚州科教集團占四席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這位副校長回復稱,科教集團為江海學院的出資者之一,其在理事會中占有四席理事席位。江海職業(yè)技術學院理事會的組成與成員調整是依據為《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江海學院理事會章程》。江海學院第一,二,三屆理事會組成均按有關法律和章程進行,并得到了學校登記機關和業(yè)務管理機關的備案。
這位副校長坦言,目前,臺商夏華等和科教集團兩個出資方均未取得舉辦者身份,這是由于多種歷史因素形成的,學校正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出資各方協(xié)調解決中。江海職業(yè)技術學院現在的《辦學許可證》舉辦者一欄登記為“暫空”。
不過,對于江海學院校方的答復,夏華一方也作出了相應的反饋。
夏華方認為,第一,揚州科教集團向江海學院投入人民幣一億元,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應當是迦南教育股權基金向江海學院轉賬人民幣一億元。第二,這一億元資金的性質是借款。已有證據證明,2018年12月25日揚州教投出具給江海學院的收款收據上的收款事由為:股權基金分紅年利率6.35%。按照年利率6.35%分紅,這種表述完全可以證明揚州教投通過設立迦南教育股權基金這種方式向江海學院提供的一億元資金是借款。第三,江海學院是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向江海學院投入的資金,修訂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不允許獲取投資回報。因此,股權基金分紅這種說法本身就是違法,不受法律保護。第四,分紅通常是按照盈利的狀況進行,以固定年利率分紅的說法,顯然是虛假的。第五,如果這一億元屬于股權投資,那么迦南教育股權基金應當屬于江海學院的舉辦者。但是,事實上迦南教育股權基金、揚州教投都不是江海學院的舉辦者。這一點從江海學院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上載明開辦資金8113萬元,可以得到證明。這反面證明了這一億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資款,顯然也未得到學校登記機關和業(yè)務管理機關的備案。
此外,江海學院方面稱,揚州科教集團為江海學院出資者之一。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原揚州培中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是江海學院的出資人,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商外初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相關稿件